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许镇所7.25)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3〕326号 |
南陵县许镇新众联超市发布虚假广告案 |
南陵县许镇新众联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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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许镇新众联超市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罚款壹佰零捌元(¥108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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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市监处罚〔2023〕325号 |
南陵县师达超市无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
南陵县师达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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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师达超市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罚款贰仟叁佰叁拾玖点柒元(¥2339.7元)。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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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市监处罚〔2023〕328号 |
南陵县师达超市销售失效产品案 |
南陵县许镇贝婴美母婴用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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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师达超市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1. 没收上述失效的产品16盒; 2. 没收违法所得22.68元; 3. 罚款人民币伍佰零伍点伍元(¥505.5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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