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许镇所8.25)

发布时间:2023-08-29 16:50信息来源: 南陵县许镇镇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罚〔2023〕386号

南陵县宗水食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南陵县宗水食杂店

92340223MA2P3EE90R

姜宗水

南陵县宗水食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1.没收我局扣押的52瓶“牛栏山白酒”;2.罚款陆佰柒拾陆圆整(¥676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825

 

2

南市监处罚〔2023〕385号

南陵县宸宸烟酒店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南陵县宸宸烟酒店

92340223MA8PHQNM4R

孙梦云

南陵县宸宸烟酒店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1.没收我局扣押的159瓶“牛栏山白酒”;2.罚款壹仟玖佰捌拾柒点伍圆(¥1987.5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