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许镇所10.9)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3〕447号 |
芜湖春芽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及未按规定申报定期检验案 |
芜湖春芽餐饮有限公司 |
91340223MA8NB2GQ2P |
梁金金 |
芜湖春芽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1、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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