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二、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三、实施机构:镇人民政府
四、办件事项: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五、受理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六、临时救助标准: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标准的2—6倍
七、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书;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八、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九、办理流程:
1、申请:向乡镇(街道)救助管理部门申请或由村居代办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救助管理部门受理并入户调查该户实际情况与申请信息是否一致;
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予以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办理地点: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办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