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2021年)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 号)、省民政厅《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条件,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家庭成员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生活无来源。
1、对收入的认定: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2、对家庭财产的认定:特困人员的家庭财产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的标准认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1)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2)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 24 倍的;(3)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4)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 2 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除外);(5)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
二、明确指标,规范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各县区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在镇(街)、村(居)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应当纳入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优先纳入集中供养。
(一)评估对象
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人员、特困供养救助申请人员、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人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困人员。
(二)评估标准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下列6项指标进行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6项指标都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全自理特困人员;有 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 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评估组织
镇(街)、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成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协助县区民政部门做好评估工作。镇(街)评估小组可由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适当增加医护人员组成;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评估小组由院长、服务人员、医护人员、院民代表组成。县区民政部门要成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和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成员由民政局长、分管局长、救助股(科)长等人员构成。
(四)分类评估
1、对目前享受特困供养待遇人员的评估。各县区要结合本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同时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镇(街)和特困供养机构分别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镇(街)和特困供养机构要将初步评估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街)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上报的评估材料,根据评估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评估认定工作。
2、对特困供养救助申请人员的评估。对申请特困供养救助人员的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按照一同受理、一同评议、一同公示、一同上报、一同审批的原则进行。镇(街)负责特困供养申请人家庭状况的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的审批工作。
3、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评估。原则上县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对特困人员进行一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当年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年度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镇(街)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报告县区民政部门,县区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4、对群众举报的特困人员的评估。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的,要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由县区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被举报的特困人员是否符合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的判定,并将判定结果和原因及时告知举报人。
三、明确措施,推进特困人员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关乎特困人员的切身利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对有效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实现全面兜底脱贫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审核审批条件,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做好制度衔接。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对被清退的对象,如果符合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认定条件对已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对象全部进行重新认定。其中属于孤儿的要全部从特困人员中清退,落实孤儿救助待遇。对纳入城镇低保的城镇“三无”人员要退出低保,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在对特困人员开展认定工作的同时,要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各县区要在7月底前将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和《芜湖市特困救助供养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市民政局。
(四)完善档案管理。各县区民政局要根据特困人员的认定和评估情况,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及时变更信息,完善档案,全面掌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情况和供养信息,准确界定救助供养类别,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应有的救助供养服务。
各县区可根据本《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