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办秘〔2023〕14号)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陵各单位: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3〕24号)要求,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3年8月21日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救济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94元/人/月提高到850元/人/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94元/人/月提高到83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1033元/人/月提高到1105元/人/月。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全护理人员715元/人/月,半护理人员429元/人/月,全自理人员58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全护理人员501元/人/月,半护理人员286元/人/月,全自理人员43元/人/月。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由662元/人/月调整为 731元/人/月。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