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3〕24号)要求,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 经县政府同意, 决定将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94元/人/月提高到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94元/人/月提高到830元/人/月, 该标准自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