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201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以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芜政〔20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健全农村低保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保障水平,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2017年,要加强农村低保标准应与扶贫标准相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今年内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完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规范基层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资金预算安排
2017年全县农村低保资金约需6400万元,争取上级补助3840万元,县、镇两级财政需要安排工作资金2560万元。农村低保中的贫困户需1700万元。
四、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
2、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我县执行市级制定的办法。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今年按照不低于8%的比例提标。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南陵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南政〔2013〕5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民政办报告,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