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湾镇2023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发布时间:2023-03-09 10:20信息来源: 南陵县何湾镇阅读次数:编辑:胡璐 字体:【  

单位:何湾所 报送时间 2023/3/7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罚〔2023〕95号 南陵县立胜水产摊位(童立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南陵县立胜水产摊位 童立胜  2022年11月29日,我局委托检验机构依法对南陵县立胜水产摊位经营的泥鳅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APH-SP-2212X0048),南陵县立胜水产摊位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决定处罚如下:我局决定对南陵县立胜水产摊位上述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7
2 南市监处罚〔2023〕96号 南陵县加文蔬菜店(佘加文)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南陵县加文蔬菜店 佘加文  2022年11月29日,我局委托检验机构依法对南陵县加文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APH-SP-2212X0054),南陵县加文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决定处罚如下:我局决定对南陵县加文蔬菜店上述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7
3 南市监处罚〔2023〕97号 南陵县绿岭街道兴隆超市(王日勤)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南陵县绿岭街道兴隆超市 王日勤  2023年1月3日,我局对消费者投诉在南陵县绿岭街道兴隆超市购买到已超过保质期限食品(雪丽芙沙琪玛1袋)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南陵县绿岭街道兴隆超市内货架上摆有:雪丽芙沙琪玛蛋香味(产品名称:沙琪玛蛋香味 制造商:漳州佳力园食品有限公司 净含量:120克 生产日期:2022年5月9日 保质期:180天)1袋及雪丽芙沙琪玛坚果味(产品名称:沙琪玛坚果味 制造商:漳州佳力园食品有限公司 净含量:120克 生产日期:2022年6月4日 保质期:180天)2袋,上述3袋雪丽芙沙琪玛均已超过保质期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处罚如下:我局决定对南陵县绿岭街道兴隆超市上述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雪丽芙沙琪玛3袋及违法所得1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