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芜南征告〔2023〕9号)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经《关于南陵县2022年第1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芜〔2023〕2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我县籍山镇联城社区和黄金村集体土地15.266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范围、面积详见下表。
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一览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土地分类明细 |
||||||
镇(街道) |
村(社区) |
村民组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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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其他农用地 |
||||||
籍山镇 |
联城社区 |
上基塘组 |
0.5097 |
0.0635 |
|
|
0.5732 |
籍山镇 |
黄金村 |
麻元组、小村潘组 |
12.7929 |
1.8987 |
0.0014 |
|
14.6930 |
合计 |
13.3026 |
1.9622 |
0.0014 |
|
15.2662 |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和《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知道公告内容之日起60日内就《关于南陵县2022年第1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芜〔2023〕25号)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