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513号

发布时间:2023-11-28 08:48信息来源: 南陵县何湾镇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市监处罚〔2023513

 

南陵县许镇新众联超市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商品

南陵县许镇新众联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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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发

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应予以处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