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51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3〕513号 |
南陵县许镇新众联超市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
南陵县许镇新众联超市 |
92340223MA2UKGE42F |
张定发 |
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应予以处罚 |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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