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51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3〕512号 |
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南陵县鸿发餐饮店 |
92340223MA8NF10746 |
陈曹节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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