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558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08:53信息来源: 南陵县何湾镇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罚〔2023558

 

 

 

叶家伟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叶家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撤销因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南陵县工山镇大工江海铜矿的注销,恢复原登记状态。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0万元。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