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565号、南市监处罚〔2024〕566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南市监处罚〔2024〕565号 |
南陵县仟佰惠超市销售超保质期食品 |
南陵县仟佰惠超市 |
92340223MAD40QC01C |
汤小飞 |
当事人店内销销售区域摆有标示为“喜恰’辣尚你面筋墨西哥翅味的调味面制品(净含量:72克/袋、生产日期:20240218、保质期:180天、制造商:焦作市喜恰食品有限公司)5袋,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保质期至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免予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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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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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市监处罚〔2024〕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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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云海联华百货超市三里店销售超保质期食品 |
南陵县云海联华百货超市三里店 |
92340223MA8LLB734K |
章红霞 |
当事人店内销售货架上摆有标示为“加加”料酒1瓶(净含量:5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115),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保质期至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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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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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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