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6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4〕612号 |
南陵县小马家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南陵县小马家水果店 |
92340223MADWL7BW5X |
马永刚 |
2024年8月29日,本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对当事人南陵县小马家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 2024年9月29日,本局收到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PH-SP-2408X5488),该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59mg/kg)。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及书面异议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处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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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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