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634号

发布时间:2024-12-03 15:04信息来源: 南陵县何湾镇阅读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南市监处罚〔2024634

陈刚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陈刚

92340223MA2NWY5518

陈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3.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甜味剂(US-60型)”(实际重量:915g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