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42号

发布时间:2025-01-15 11:05信息来源: 南陵县何湾镇阅读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南市监处罚〔2025〕42号

南陵县兴隆腌腊食品厂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南陵县兴隆腌腊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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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发

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008万元;

2.罚款0.05万元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