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68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5〕68号 |
南陵县小朱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案 |
南陵县小朱水果店 |
92340223MA2P5PEP2Y |
崔同兵 |
南陵县小朱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06万元 3.罚款人民币0.05万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