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95号

发布时间:2025-02-14 11:12信息来源: 南陵县何湾镇阅读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南市监处罚〔2025〕95号


 

南陵县有杏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陆玲玲)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南南陵县有杏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92340223MAE16LHH07

陆玲玲

南陵县有杏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0544万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0.05万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