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95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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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有杏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陆玲玲)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南南陵县有杏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
92340223MAE16LHH07 |
陆玲玲 |
南陵县有杏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0544万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0.05万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