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83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5〕83号 |
安徽省南陵县七星河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安徽省南陵县七星河食品厂 |
913402237849227746 |
周行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03万元; 2.罚款1万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