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110号

发布时间:2025-02-19 11:13信息来源: 南陵县何湾镇阅读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南市监处罚〔2025〕110号

 南陵县乌霞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南陵县乌霞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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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35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03万元;2.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