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2019年已脱贫户农村住房品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陵县2019年已脱贫户农村住房品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南陵县2019年已脱贫户农村住房品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陵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南陵县2019年已脱贫户农村住房品质提升
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6〕15号),进一步落实“两不愁、三保障”的工作目标,全面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保障安全,防止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因住房保障问题而再度返贫,确保我县脱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现对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已脱贫户住房实施品质提升工程,确保其住房安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已脱贫户。
实施范围:1.对脱贫时居住在他人房屋中的无房户,确需新建房屋的;2.对一些土坯房、部分墙体裂缝、屋面跑风漏雨、房屋低矮黑暗、通风不畅等不宜居住的房屋,经鉴定达不到农村危房改造C级、D级标准,又确需新建或维修加固的;3.对房屋不安全且无法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改造的已脱贫户,纳入农村住房品质提升工程范畴。
二、申报程序
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县审批,各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三、改造方式、补助标准与完成时限
(一)改造方式
农村住房品质提升工程实施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以维修加固为主。对无房户或因现居住自有房屋不宜居住,确需新建等情况变化,经批准可予以新建。新建房屋应严格标准和流程,从严控制。
农村住房品质提升工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代建意愿的,镇、村两级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和工匠进行统建、代建。各镇应准备不少于2支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供选择。
(二)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已脱贫户住房品质提升补助标准,新建户参照《2019年南陵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新建标准;维修加固户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加固工程量进行补助,原则上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户。
(三)完成时限
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9月30日前,县财政部门通过惠民直达一卡通将补助资金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
四、竣工验收及资金来源
由县住建局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镇、村参与,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新建户及C级危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其他维修加固户补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五、改造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镇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住房品质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整合各方资源,调动积极因素,形成工作合力。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组织,做好服务,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农户是农村住房品质提升的具体承担者,要发挥互帮互建的主体作用,自主开展房屋建设工作。
2.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相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住房品质提升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镇村公开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住房品质提升政策,公开房屋等级评定标准、程序和评定结果,公开申请条件和程序,公平公正确定改造补助对象,实行村、镇、县三级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农村住房品质提升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标准,既不能脱离实际、拔高标准、吊高胃口,也不能降低标准、影响质量。要围绕工作任务,精准对象、精准施策、精准用力,严禁虚假改造,切实保障建档立卡脱贫户居住安全。
(二)加强住房品质提升实施管理
1.精准确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县住建局会同扶贫部门做好信息比对,精准核实对象。
2.做好住房等级鉴定。县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要参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居住房屋危险性评定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18〕3019号)要求,切实抓好住房品质提升住房等级鉴定工作。
3.规范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县审批”程序,规范审核审批流程,强化责任落实。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镇政府要做好与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4.严格控制面积。住房品质提升要严格控制建设面积,引导农户建设既经济合理又满足使用需求的房屋,防止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举债建房等现象发生。
5.加强质量管理。各镇要把住房质量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各镇建设办要把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抓紧技术培训,确保改造一户、安全一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对于个人无意愿改造和有特殊困难的,各镇政府要因地制宜运用多种方式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6.做好旧房拆除。新房建成后旧房拆除工作由镇、村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各镇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新房建成后,旧房及时拆除,做到文明拆迁,防止损害群众利益,实行留痕管理,拆除过程要注意安全防范工作。
7.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农村住房品质提升工程竣工后,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据《南陵县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南陵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各镇农村住房品质提升工程经初步验收、整改合格后形成每户验收报告,并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报县级组织验收。
县级验收工作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档案资料、旧房拆除等。验收实行全覆盖。
8.加大问题查处。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县住建局联系电话:6825382,县扶贫办联系电话:6823257。对于各项巡视、审计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送各相关部门。
(三)强化档案信息系统管理
各镇政府应健全住房品质提升“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各镇政府按工程实施时间节点,适时保存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3张农房照片。
(四)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住房品质提升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2.防止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和滞留。住建部门要在各镇初步验收整改合格的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住房品质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和住房品质提升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应及时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3.严肃查处套取冒领补助资金及基层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结合扫黑除恶行动,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或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品质提升等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及时将相关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住房品质提升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查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创新工作机制
1.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引导农户优先选择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各镇要切实采取措施,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鼓励代建或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2.加大对特困户支持。各镇政府应向农户推荐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并指导双方签订协议。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六)严防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在住房品质提升工作中,以建档立卡脱贫户为主体,尊重他们的意愿,防止做表面文章。严格住房品质提升管理,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同时对住房品质提升工作进行动态监测,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和检查,直奔现场,深入到群众中发现问题、帮助解决困难,及时整改,提升群众满意度。
(七)提高改造效果
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根据村庄规划实施风貌管控,开展院落整治,提升村庄人居环境。
(八)加强工作调度
各镇要健全统计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品质提升月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住房品质提升计划落实、实施进度、监督管理等情况,每月18日前,向县住建局上报上月改造进度。县住建局将适时对各镇工作进度、成效和问题进行通报。健全调度制度,实施台账管理、节点管控,及时查摆政策执行、资金保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并督促各镇及时整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住房品质提升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