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250号、南市监处罚〔2024〕251号

发布时间:2024-06-20 17:07信息来源: 南陵县家发镇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250

 

南陵县路口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南陵县路口便利店 

92340223MA2RJMMJ43

章炳木

南陵县路口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10袋超过保质期的“盐津铺子”牌火锅素毛肚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00025万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619

2

南市监处罚〔2024〕251

 

 

南陵县千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南陵县千果水果店  

92340223MA8QMNK802

 

洪立峰

陵县千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234万元

2.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