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烟墩镇G318南青线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南陵县烟墩镇G318南青线改造项目集体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G318南青线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南政〔2013〕72号)、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等事项的补充通知》(南国土秘〔2015〕4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6〕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所有人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烟墩镇街道嘉华丽景小区政府采购的安置房内;构筑物、其它附属物和非住宅房(指简易房、仓储、生产加工用房等)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安置。
(二)住宅房和非住宅房在同一处建筑内,房屋性质以证载登记为准,未办证的以实际调查为准。
(三)征收公告发布后,终止房屋出租或转让等。不得扩建、改建原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补偿安置范围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附属物按本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合法建设面积认定原则上参考农户建房申请、集体土地用地审批、是否违法占地等情况进行认定,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优先认定。无证房屋的依照实地走访调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的形式进行认定。违法建筑按南陵县查处违法建设有关规定执行,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砖混房屋按200元/㎡、砖瓦房屋按140元/㎡标准予以补助,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和项目公告发布后新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补助。征收户按照实有房屋、户内户籍人口的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安置补偿,以住房确定征收户的安置补偿资格,在征收范围内无房屋的不予安置补偿。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及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2。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产权调换安置
1.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合法面积结合人均安置面积统筹确定。具体是:
(1)人均安置住宅房的面积标准为30㎡。被征收人原人均住宅面积小于等于30㎡的,按人均30㎡的标准安置。
(2)被征收人原人均住宅面积大于30㎡小于45㎡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面积安置。
(3)被征收人原人均住宅面积大于45㎡的,原则上按人均45㎡安置,剩余面积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面积安置,其中安置面积大于人均45㎡以上的部分和60㎡以上的部分分别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00元和300元购买。
(4)丧偶独居房屋搬迁的,原人均住宅面积小于等于45㎡的,按45㎡标准安置。
2.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属合法建筑的,原则上产权调换安置人均标准为20㎡;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20㎡的也可选择等面积安置,其中安置面积大于人均20㎡小于40㎡的部分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00元、安置面积大于人均40㎡小于60㎡的部分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300元、安置面积大于人均60㎡以上的部分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400元购买。
3.被征收人由于人均住宅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部分选择实物安置,部分选择货币安置。选择实物安置住宅房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选择货币安置的部分,可按本方案中货币结算相对应的标准,结合实物安置面积结账。
4.选定的安置面积因户型差不应超过政策方案规定的面积10㎡,超面积部分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住宅房增加200元。因户型原因使被征收人选择大于应选择安置面积10㎡以上的部分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
以上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1)中的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来计算补偿金额,安置房标准面积回购结算依据附件3标准执行。
非住宅房(指简易房、仓储、生产用房等)和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二)货币安置
在被征收户有住房保障或房屋征收补偿款用于本户购房的前提下可选择货币安置方式。
1.住宅房:
(1)人均30㎡以内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20㎡以内的部分),依据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结合被搬迁房屋的成新、楼层、区位价格和30㎡内/人奖励900元/㎡来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900〕×建筑面积)。
(2)人均30㎡以上45㎡以内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20㎡以上30㎡以内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被搬迁房屋的成新、楼层、区位价格和30—45㎡/人奖励600元/㎡来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600〕×建筑面积)。
(3)人均45㎡以上60㎡以内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30㎡以上40㎡以内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被搬迁房屋的成新、楼层、区位价格和45—60㎡/人奖励400元/㎡来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400〕×建筑面积)。
(4)人均60㎡以上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40㎡以上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被搬迁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来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5)区位价格统一按200元/㎡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按上述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建设任何建筑物,私自建设建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三)非住宅房
(1)经批准为从事生产办公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依据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中的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来计算补偿金额。
(2)从事畜牧养殖、蔬菜花卉园林种植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依据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中工业类的重置价格来计算补偿金额。
(3)以农村住宅改建的小商铺、小超市等一律不认定为商业经营房。经认定项目公告前确实存在经营行为的,且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可根据其经营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四)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征收地块)其房屋面积应合并按一户计算。如确需留下一宅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只计算重置价格和区位价格。如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选定的安置面积须在未来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标准内予以扣取。
(五)征收公告发布后,终止房屋出租或互换等,不得扩建、改建原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新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安置结算
(一)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对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的差价进行结算。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搬迁补助费每次1000元,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元∕㎡计取,重型机械搬迁费按评估价格计取。选择货币补偿和以现房安置的每户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期房安置且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18个月以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面积每月3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仍未安置,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每月6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被征收人安置后的4个月。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上述面积每月3元/㎡的标准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实际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办公用房每平方米分别按20元、15元、10元支付6个月。
(五)被征收人应在搬迁前向有关单位交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等费用,征收人凭最后一次交费单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取得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按产权登记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人口的确定
(一)常住在册农业人口,且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并履行村、组应尽义务的。寄居户、空挂户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安置应以事实为依据确定权属人。
(二)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政策外生育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因各种原因迁出或符合入户条件的,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房改和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系唯一住房的,经本人申请、户籍及房屋所在政府出具证明后,可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补偿安置;。
(三)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士兵、服刑人员计入补偿安置人口,但服兵役人员在部队已提(转)干部身份的,不计入补偿安置人口。
(四)特殊时期农转非或户口转出,依旧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并履行村、组应尽义务的计入补偿安置人口。
(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子和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且符合招婿条件的独女户、双女户,可增加安置人口一人;
(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生育的已婚家庭,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无孩或已经一孩并且事实怀孕的(需镇计生部门备案认定人口数)增加一人安置。
(七)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原则上不予安置,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房改和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系唯一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安置;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在编工作人员不应计入安置人口。
(八)在其它征收项目中已经作为安置人口补偿安置的,不再重复计入安置人口。
(九)外嫁女及子女户口未迁出,在夫家未享受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或未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安置政策,可以作为安置人口。但需提供现居住地村(居)、乡镇(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出的,不得作为安置人口计算。
(十)镇外嫁入本地但户口未迁入的,提供户籍地村(居)、乡镇(街道)出具的未享受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安置政策证明的,可以作为安置人口计算。云贵川等偏远地区嫁入本地的,已纳入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婚育管理的,提供镇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其本人及其夫妻亲生子女,可以作为安置人口。
(十一)房屋所有者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去世的,可由该房屋的法定继承人签订征收协议,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征收,领取征收补偿款。该房屋征收补偿不计安置人口,不享受任何奖励。
七、征收奖励
(一)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按其被征收合法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按其被征收合法面积给予50元/㎡的奖励。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二)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房屋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县城区购买商品房可享受相关奖励(房票使用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面积大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6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购买的商品房面积给予上述奖励;上述奖励面积部分同时享受契税返还待遇,其中契税抵免部分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能抵免的部分按照先缴后返的方式向财政部门申报。
八、工作要求
(一)被征收地块的摸底登记情况、证照确认、补偿安置结果及其他疑难问题的处理均经两榜公示后确认。一榜由所在村委会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在村委会公告栏中公示。两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中应公布征收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电话,征收人在报批征收协议时须提供公示情况资料,对擅自超出规定补偿安置的征收协议一律不得通过审批备案。
(二)征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擅自拆分户口房屋等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征收实施单位:烟墩镇人民政府
(一)本方案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烟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陵县烟墩镇G318南青线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
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
3.嘉华丽景安置房标准安置面积内回购价格表
附件1:
南陵县烟墩镇G318南青线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
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重置标准
结 构 |
等 级 |
价格(元/㎡) |
房屋结构与特征 |
备注 |
||
住宅 |
旅馆、办公 |
工业 |
||||
混合 |
1 |
960 |
1214 |
874 |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预制、现浇整体装配,一次设计施工、木门、PVC或铝合金门窗、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
五层以上(含五层) |
2 |
920 |
1174 |
814 |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预制、现浇整体装配,一次设计施工、木门、PVC或铝合金门窗、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
三层以上(含三层)五层以下 |
|
3 |
880 |
1124 |
774 |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或钢筋砖圈梁、平屋面、水泥楼地面、多孔板或槽形板、混凝土、木门窗、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
三层以下(含三层) |
|
砖木 |
1 |
860 |
1094 |
744 |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木门窗、水、电、卫设施齐全。 |
二层以上(含二层)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
2 |
840 |
1074 |
724 |
木屋架,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
平房 |
|
简易 |
1 |
200 |
|
|
不规则木、预制屋架、瓦屋面,不规则木门窗,水泥地面,电通。 |
不作产权调换面积 |
2 |
180 |
|
|
不规则木、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或土墙、木板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电通。 |
注:未作登记的架空层和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住宅重置价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简易结构重置价补偿。以上房屋不计入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2.住宅房区位价格为:200元/平方米。
3.成新标准
建设年代 |
75年以前 |
76年至85年 |
86年至95年 |
96年至05年 |
2006年以后 |
成新系数 |
0.70 |
0.71-0.79 |
0.80-0.89 |
0.90-0.99 |
1 |
4.住宅房楼层增减系数
楼层 |
一层 |
二层 |
三层 |
四层 |
五层 |
六层 |
|
层次 |
一 |
+0.05 |
+0.03 |
+0.01 |
+0 |
-0.01 |
-0.02 |
二 |
|
+0.015 |
+0.02 |
+0.015 |
+0.01 |
0 |
|
三 |
|
|
+0.01 |
+0.03 |
+0.03 |
+0.03 |
|
四 |
|
|
|
+0 |
+0.02 |
+0.03 |
|
五 |
|
|
|
|
-0.02 |
0 |
|
六 |
|
|
|
|
|
-0.03 |
5.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①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②非住宅房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0.02)×建筑面积
③放弃产权调换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标准安置面积内住宅房的补偿金额=基准价格×建筑面积(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相关奖励)
6.猪、牛、羊棚间室外简易厕所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竹壁墙 |
泥墙 |
部分砖墙 |
全部砖墙 |
备注 |
瓦顶 |
元/㎡ |
40 |
60 |
80 |
100 |
包括室内水泥地坪 |
草顶 |
元/㎡ |
20 |
30 |
50 |
60 |
7.房屋装潢补偿
名称 |
补偿金额(单位) |
备注 |
|
吊 顶 |
墙纸天棚 |
10元/㎡ |
|
纤板、灰板条、扣板 |
15元/㎡ |
||
石膏板、胶合板 |
25元/㎡ |
||
三合板 |
30元/㎡ |
||
墙 面 |
瓷砖 |
40元/㎡ |
外装潢不予补偿 |
墙布、墙纸 |
30元/㎡ |
||
三合板 |
30元/㎡ |
||
喷漆、喷瓷、喷塑 |
25元/㎡ |
||
壁柜式组合家具 |
160元/㎡ |
不可移动的 |
|
室内地面 |
成品实木板地 |
120元/㎡ |
不含原木板楼地面 |
地板砖、其他木板地 |
50元/㎡ |
|
|
水磨石 |
25元/㎡ |
||
大理石 |
90元/㎡ |
||
花岗岩 |
80元/㎡ |
||
油漆地面 |
20元/㎡ |
8.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名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注 |
||
供 电 |
单相总表 |
260元/个 |
|
|
三相总表 |
250元/KW |
|||
分电表 |
60元/个 |
|||
墙壁配电箱 |
400元/个 |
|||
变压器(含附属管线) |
6000元/台 |
迁移费315KVA(含)以下 |
||
变压器(含附属管线) |
7000元/台 |
迁移费315至630KVA(含) |
||
变压器(含附属管线) |
8000元/台 |
迁移费630KVA以上 |
||
供 水 |
总水表 |
600元/个 |
|
|
分水表 |
60元/个 |
|||
空 调 |
分体式 |
30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
柜式 |
400元/个 |
|||
窗式 |
200元/个 |
|||
热 水 器 |
太阳能 |
350元/个 |
||
电能 |
100元/个 |
|||
燃、煤气 |
100元/个 |
|||
室外 地坪 |
水泥 |
30元/㎡ |
|
|
砖石 |
20元/㎡ |
|||
机动车辆停车坪 |
50元/㎡ |
混凝土厚<15cm |
||
85元/㎡ |
混凝土厚>15cm |
|||
围墙 |
门斗 |
60元/㎡ |
|
|
砖石 |
干砌 |
60元/㎡ |
|
|
砂浆 |
80元/㎡ |
|
||
土、篱笆 |
20元/㎡ |
|
||
炉 灶 |
单口 |
80元/㎡ |
移动式煤炉 不补偿 |
|
双口 |
100元/㎡ |
|||
灶台 |
80元/㎡ |
|||
锅炉 |
3元/㎏(产气量) |
移装补助费 |
||
卫生设施 卫 生 设 施 |
浴缸 |
450元/个 |
|
|
座便器 |
300元/个 |
|||
卫生设施 |
蹲便器 |
120元/个 |
||
洗脸池 |
50元/个 |
|||
化粪池 |
200元/m3 |
|||
粪缸 |
60元/个 |
|||
粪窖 |
120元/个 |
|||
通 讯 |
电话 |
160元/部 |
移装补助费 |
|
有线电视 |
80元/个 |
|||
宽带网 |
200元/门 |
|||
其 他 |
外阳台PVC门窗(移门) |
180元/㎡ |
已算建筑面积 不给补偿 |
|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移门) |
130元/㎡ |
|||
外阳台木门窗 |
100元/㎡ |
|||
门套 |
150元/个 |
|
||
窗套 |
80元/个 |
|||
铁门 |
50元/㎡ |
|||
卷帘门 |
80元/㎡ |
|||
防盗网 |
60元/㎡ |
|||
防盗门 |
320元/付 |
品牌防盗门可自拆 |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
||
铁栏杆 |
50元/㎡ |
|||
不锈钢栏杆 |
80元/㎡ |
|||
水池、煤池 |
60元/个 |
|
||
压水井 |
400元/口 |
|
||
深挖井 |
1200元/口 |
|||
消防池、浴池 |
120元/m3 |
|||
雨棚 |
20元/个 |
|||
雨罩 |
30元/个 |
|
||
铝合金雨篷 |
50元/m |
|
||
不锈钢晒衣架 |
110元/m |
|
||
铁晒衣架 |
60元/m |
|
||
自来水管 |
6元/m |
|
||
下水管 |
10元/m |
|
||
土方 |
10元/m3 |
|
||
大片墙、沙石垫层 |
80元/m3 |
|
||
素混凝土 |
200元/m3 |
|
||
钢筋混凝土 |
300元/m3 |
|
||
预制板 |
50元/块 |
宽≥40cm,长≥200cm |
||
预制涵管 |
40元/节 |
直径30cm,长≥80cm |
||
其 他 |
80元/节 |
直径50cm,长≥80cm |
||
200元/节 |
直径100cm,长≥80cm |
|||
蔬菜大棚(钢架) |
12元/㎡ |
含薄膜、遮阳网、喷灌等设施 |
||
蔬菜大棚(竹制) |
5元/㎡ |
|||
屋顶隔热层(自建) |
30元/㎡ |
简易 |
||
60元/㎡ |
|
|||
阁 楼 |
正规式 |
135元/㎡ |
檐高1.8米以上 (含1.8米)米 |
|
95元/㎡ |
檐高1.8米以下 |
|||
普通式 |
55元/㎡ |
檐高1.4米以下 |
||
简易式 |
35元/㎡ |
|
||
门斗 |
45元/㎡ |
|
9.坟墓补偿标准
土坟 |
400元/冢 |
一冢一棺 |
不迁入公墓各补偿300元 |
600元/冢 |
一冢二棺或二棺以上 |
||
水泥结构坟 |
500元/冢 |
一冢一棺 |
|
800元/冢 |
一冢二棺或二棺以上 |
10.零星树木补偿
种类 |
围径(公分) 离地面一米三处丈量 |
补偿金额(单位) |
备注 |
一 般 树 木 |
10公分以下 |
10元/株 |
1.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2.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的标准核定。 |
11-20 |
30元/株 |
||
21-30 |
50元/株 |
||
31-40 |
60元/株 |
||
41-50 |
70元/株 |
||
51-60 |
80元/株 |
||
61-70 |
90元/株 |
||
71公分以上 |
100元/株 |
||
果 树 |
10公分以下 |
50元/株 |
|
11-20 |
100元/株 |
||
21-30 |
250元/株 |
||
31-40 |
350元/株 |
||
41-50 |
450元/株 |
||
51公分以上 |
500元/株 |
附件2:
青苗补偿标准(元/亩)
名称 |
补偿金额 |
备注 |
水田、水浇地农作物 |
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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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作物 |
600 |
油菜、黄豆、玉米、芋类、庭院零星蔬菜等作物 |
水生作物 |
750 |
菱角、藕、茭白等作物 |
林地成材林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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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中幼林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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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柴木、灌木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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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片竹林、茶叶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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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养鱼塘 |
1200 |
指专门从事养殖有一定养殖设施的鱼塘 |
一般鱼塘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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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的苗木用地(指成片密集的每2㎡达到1棵及以上的地块) |
2500 |
胸径2cm及以下 |
4000 |
胸径大于2cm到4cm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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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 |
胸径大于4cm到7cm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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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
胸径大于7cm |
注:1.其它特种种植、养殖物和未列入上述地上附着物可参照相近附着
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评估价给予补偿。
2.未列入的供电等附属设施和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可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也可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件3:
嘉华丽景安置房标准安置面积内回购价格表(单位:元/㎡)
楼层 |
回购价 |
1层 |
1080 |
2层 |
1080 |
3层 |
1050 |
4层 |
1000 |
5层 |
9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