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芜南征补安置〔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芜南征预告〔2024〕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工山镇工一村集体所有土地8.3097公顷(124.6455亩)。南陵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工业大道,南至南枞路,西至乌霞大道,北至家黄路。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南陵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南陵县经济开发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1年10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周瑜大道以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3年6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8.3097公顷(124.6455亩),其中:农用地3.2197公顷(48.295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5.0900公顷(76.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C2C4地块拟征收工山镇工一村黄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4080公顷(36.12亩)。其中:农用地0.8859公顷(13.288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1.5221公顷(22.831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C2C4地块拟征收工山镇工一村梅山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7538公顷(41.307亩)。其中:农用地1.2196公顷(18.294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1.9283公顷(28.924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C2C4地块拟征收工山镇工一村桃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3.1479公顷(47.2185亩)。其中:农用地1.1142公顷(16.713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1.6396公顷(24.594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安徽万达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实地查勘状况对南陵县工山镇工一村(南陵县2024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5.090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374.115万元,单价4.9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执行【无地上附着物,青苗涉及林地成材林1.7498公顷(26.247亩),补偿26247元】。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共涉及被征地农户60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户,不涉及房屋征收,共217人;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政〔2024〕10号)的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保障方式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被征地农民按年参保缴费的,按年给予3000元/人/年缴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总补贴标准为49713元/人】。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工山镇工一村黄力村民小组、梅山村民小组、桃园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南陵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nlx.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工山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工山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传贵;电话:1595530598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工山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山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传贵;电话:15955305985)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南陵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工山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8月23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南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