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520号 |
南陵县茶香原私房菜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实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南陵县茶香原私房菜分店 |
92340223MA2WGQ3QX |
陈原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开始经营,涉案白酒系2024年7月份摆上货架,当事人在货架上展示此瓶酒水,与其他正在销售的酒水混放,且未做“仅供展示”“非卖品”等特殊标识或说明,应当认定为销售行为。标示的“国A茅台酱香型陈酿酒 中央国家机关特供”2瓶、“八一军中茅台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专供”2瓶、“中央警卫局接待用酒(专供)1瓶,售价均为650元/瓶,货值金额3250元。截止现场检查,没有销售出去。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没收本局扣押的5瓶白酒;2.罚款0.5万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