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芜南征补安置〔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10-10 10:18信息来源: 南陵县烟墩镇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依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芜南征预告〔2024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许镇镇许镇村、长青村、仙坊村、清城村集体所有土地7.8430公顷(117.645亩)。南陵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团兴自然村、大浦塘,南至董村坦村民组西至G205农村道路,北至黄金村民组。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南陵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南陵县许镇镇G205西侧二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471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南陵县许镇镇G205以东三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473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7.8430公顷(117.645亩),其中:农用地7.8430公顷(117.645亩),含耕地7.3095公顷(109.642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明细

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

地块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公顷

公顷

公顷

许镇镇

长青村

团兴村民小组

地块1

2.793

41.895

2.793

41.895

2.6139

39.2085

0

0

0

仙坊村

五房村民小组

许镇村

董村村民小组

地块2

1.6151

24.2265

1.6151

24.2265

1.3872

20.808

0

0

0

许镇村

董村村民小组

地块3

0.2217

3.3255

0.2217

3.3255

0.2217

3.3255

0

0

0

望村村民小组

许镇村

黄金村民小组

地块4

3.2057

48.0855

3.2057

48.0855

3.0792

46.188

0

0

0

望村村民小组

清城村

/

许镇村

望村村民小组

地块5

0.0075

0.1125

0.0075

0.1125

0.0075

0.1125

0

0

0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本次征收不涉及建设用地。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所有,20%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即已确权到户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92%归农民所有,8%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执行【地上附属物:一般树木94棵,青苗:水田7.4041公顷(111.0615亩)、旱杂粮0.0075公顷(0.1125亩),林地成片林0.0141公顷(0.2115亩),补偿95730.7元】。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共涉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6个,涉及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62户,不涉及房屋征收,共248人;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202422号)及《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政〔202410号)的规定执行【20241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保障方式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被征地农民按年参保缴费的,按年给予3000//年缴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总补贴标准为49713/人】。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许镇镇许镇村(黄金村民小组、望村村民小组、董村村民小组)长青村团兴村民小组、仙坊村五房村民小组清城村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南陵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nlx.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许镇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许镇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郭晓杰;电话:1775655269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许镇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许镇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郭晓杰;电话:1775655269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南陵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许镇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1110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南陵县人民政府

                                                     202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