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工山所2021.1.25)

发布时间:2021-01-25 13:30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字〔2021〕43号

南陵县戴塘蔬果超市(钱金霞)经营超保质期食品

南陵县戴塘蔬果超市(钱金霞)

/

钱金霞

经营超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香 甜脆枣片和1袋紫薯花生;

2、罚款伍仟(¥5000.00)元整。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

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

 

2

南市监处字〔2021〕61号

南陵县工山镇周塘坊华亿超市加盟店(郭祝芳)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

南陵县工山镇周塘坊华亿超市加盟店(郭祝芳)

/

郭祝芳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300.00)元整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