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大队1.31)

发布时间:2023-02-03 16:08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罚〔2023〕31号

南陵县新宏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南陵县新宏大超市

92340223MA2P76WR25

李稳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122】第二款第【116】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三角(¥0.3元)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9日

 

 

南市监处罚〔2023〕32号

南陵县快乐自选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南陵县快乐自选超市

92340223MA2NPR300R

许枝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122】第二款第【116】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三角(¥0.3元)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