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发布机构: |
南陵县工山镇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4-12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名 称: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
关键词: |
|
索引号: |
733004498/202301-00013 |
信息分类: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发布机构: |
南陵县工山镇 |
生成日期: |
2024-04-12 |
名 称: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
有效性: |
有效 |
生效时间: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文 号: |
|
关键词: |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4-04-12 10:20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大 中 小】
一、基本情况
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或者种植、养殖产品和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
二、救助标准
受灾地政府启动Ⅳ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20元)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 90 天;
受灾地政府启动Ⅱ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20元和1斤粮)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 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