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1-16 15:54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南市监处罚〔2024〕18号 南陵江南汇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南陵江南汇食品有限公司 91340223MA2NAG683R 李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60000万元;(2)罚款0.6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