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09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4〕109号 | 南陵县永兴建平糖酒商贸经营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南陵县永兴建平糖酒商贸经营部 | / | 程建平 |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12315转办的投诉,投诉内容显示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8日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一袋“麦动芝麻辣条”(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7日,保质期5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5元;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陈放有上述“麦动芝麻辣条”(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7日,保质期5个月)。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投诉人提供的视频,当事人认同上述食品是在其店内购买的。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单据,显示上述食品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2024/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