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9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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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4〕193号 |
南陵县家祥传琪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南陵县家祥传琪食品厂 |
92340223MA8N8C3X8K |
骆家祥 |
当事人2024年3月6日批次“小麻花”经检测钠项目含量为331mg/100g,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中钠项目标示值为95mg/100g,误差为248%,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条规定;2023年11月15日生产的“瓜子酥”产品由葵花籽仁、白砂糖、麦芽糖、一级大豆油4种配料组成,生产工艺流程中无添加食用盐工序,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签来源不明,且未送外检测,出厂销售前对营养成分表钠含量为283mg/100g未做修改,导致其产品配料成分与营养成分表内容不符。 上述两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222万元;2.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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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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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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