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228号

发布时间:2024-06-07 09:23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228号
南陵县许镇隆华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南陵县许镇隆华烟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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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隆华 南陵县许镇隆华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没收6袋超过保质期的 “千焙屋”蛋糕;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00047万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