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228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南市监处罚〔2024〕228号 |
南陵县许镇隆华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南陵县许镇隆华烟酒店 |
92340223MA2P68E90M |
刘隆华 | 南陵县许镇隆华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没收6袋超过保质期的 “千焙屋”蛋糕;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00047万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