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298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09:35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298号 南陵双盈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南陵双盈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91340223MA8L89KW8M 韦珍珠 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114万元;2.罚款0.1万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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