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5-21
文  号: 政办〔2019〕6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19-06-1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财政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23510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陵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政办〔20196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1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明确项目准入,优化要素成本,规范政策引导,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新引进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再投资项目。

第三条  设立财政扶持产业发展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具体数额根据当年需要确定,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入驻项目的各类政策奖扶。

第二章  项目准入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主导产业和其他符合产业方向的产业

(一)主导产业:快递物流(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及新型专用车、食品加工、服装服饰产业等。

(二)其他符合产业方向的产业:其他制造类项目需经县招商引资相关会议确认后方可准入。

第五条  符合投资规模要求

(一)单独供地项目

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固投”)不低于1亿元,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符合主导产业且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固投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二)非单独供地项目

原则上购买存量化厂房项目的固投不低于2000万元,租赁存量化厂房项目的固投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章  对企业的奖扶

第六条  对新办企业的奖扶

(一)投资补助。对依法购买土地且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购买工业地产的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补助。具体金额按项目审核确认的投资额结合补助比例确定。视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预补助方式,先行兑付投资补助资金,待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建成并审核确认后进行结算,若有多预付部分则予以收回。

(二)运营补助。对依法购买土地且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购买工业地产的新引进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并依法纳税年度起,可给予企业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为项目投产后第12年最高不超过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其中增值税按“营改增”之前地方留存的标准执行,下同),第35年不超过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

第七条  盘活存量奖扶

(一)租赁厂房价格及奖励标准

1租赁政府性投资厂房和社会化厂房,租金基准价暂定为:框架厂房:7/平方米/月,钢构厂房:8/平方米/月,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2对入驻企业,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和企业当年缴纳租金情况,可给予以下奖补扶持。

1)租赁厂房的前两年按租金基准价的100%补贴,后三年按50%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企业5年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

2)企业租赁厂房自行缴纳租金的,可享受第六条第二款政策。

(二)购买存量资产奖扶

1为盘活存量房产、工业用地,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对购买存量资产的企业可给予以下奖扶。

1)企业购买存量房产、土地,另增加所购房产、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补助;

2)企业购买存量房产、土地,缴清契税后可享受契税全额奖励;

3)企业可以通过“先租后买”方式购入政府性投资厂房和国有存量厂房(含研发用房)。根据“先租后买”的书面约定,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部分)可抵购买款。

2对通过县招商引资相关程序同意入驻开发区,且成功盘活开发区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分别给予奖励。

1)对通过协议转让的,可给予转让方因资产转让所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留存部分100%奖励;

2)对通过法院拍卖裁定取得资产使用权的,因转让方倒闭或破产问题,转让方无力缴纳资产转让税费,导致产权无法正常过户变更,买受人为过户而代为缴纳的转让税费款项,可给予买受人因资产转让所实际代为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留存部分100%奖励;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已注明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买受人实际代为缴纳的转让企业所欠税费及滞纳金不予奖励;未注明的,对倒闭或破产企业拍卖前所欠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其滞纳金,在买受人实际代为缴纳转让方所欠全部税款后,可给予购买方实际代为缴纳的所欠税款地方留存部分100%奖励。

第八条  对工业企业再投资的奖扶

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身工业资产新上项目、加大技改,加快自我转型升级。企业于原投资合同之外的固投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不新设公司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签订转型升级协议。对新上项目可给予新增投资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为新上项目产生增量税收部分,第12年最高不超过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的80%,第35年不超过50%

第九条  股权投资

按照市、县股权投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产业奖扶政策

快递物流(智能)装备制造产业按《南陵县建设全国快递科技创新试验基地若干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执行;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类产业按《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按照《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95号)执行。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补贴期限按投资合同约定年限执行,投资企业可自行选择从当年的投产之日到1231日或从投产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兑现程序

企业根据以上奖扶政策提出申请,县财税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开发区管委会汇同相关部门或镇审核,县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下达指标,开发区统一兑付。奖扶资金涉及镇承担的,由县统一受理、办理后,县、镇财政分级结算。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企业申报上级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出台的专项扶持奖补资金。对省、市、县政策内容相同的,省、市项目奖补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县级配套资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根据《南陵县“一事一议”重大产业项目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兑现企业有关投资补助、运营补助、盘活存量奖扶、股权投资等,以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而发生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导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4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南陵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政办〔20176号)和《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用好盘活存量工业资产促进专项升级激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办〔2018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