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
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政办〔2017〕12号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2017年4月19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支持我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财政设立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扶持资金,纳入县产业发展资金预算。
第二条 扶持资金遵循集中管理、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资金扶持对象为:
1.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合同;
2.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来陵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以下简称团队)。
第四条 品牌奖励
对上市公司或者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驰名商标认定的产品或服务)来我县注册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研发补贴
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经认定后并承诺3年内不迁出的,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贴。未满3年迁出的,须退还奖励资金。
企业在我县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的,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7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股权投资
按《南陵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办〔2016〕7号)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后补贴
供地项目建成后,给予一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设备)2%的补贴,高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设备)3%的补贴。该补贴政策与股权投资不重复享受。
对经认定的应用数控智能装备的新生产线,按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对一般设备给予3%的补助。
第八条 计税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
对投产后年计税销售收入5年内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且年增幅不低于10%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投产后年计税销售收入5年内达到亿元以上的,且年增幅不低于10%的,每亿元给予2%的奖励。以上奖励,项目投产后第1、2年最高不超过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第3—5年不超过50%(其中增值税按“营改增”之前25%标准执行)。若增幅达不到10%,奖励金额减半。
第九条 产品推广补贴
我县企业生产的智能终端产品,纳入县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同时享受南陵县地产品采购政策,同类产品优先采购。为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销售的智能终端产品前100台(套)按销售总价的10%给予产品推广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贷款贴息及担保
经我县认定的优质企业,对在我县投资、生产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70%的财政补贴,补贴期不超过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县中小担保公司按评估值给予厂房最高70%的担保比例,给予手机产业高端智能设备最高75%的担保比例。
第十一条 租赁补贴
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入驻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和研发企业,自企业与县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100%的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对重大产业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招组〔2015〕 3号文同时废止。政策兑现程序按现有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