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4-26
文  号: 政办〔2017〕12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17-04-26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财政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23510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

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政办〔201712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2017419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6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支持我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财政设立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扶持资金,纳入县产业发展资金预算。

第二条  扶持资金遵循集中管理、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资金扶持对象为:

1.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合同;

2.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来陵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以下简称团队)。

第四条  品牌奖励

对上市公司或者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驰名商标认定的产品或服务)来我县注册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研发补贴

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经认定后并承诺3年内不迁出的,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贴。未满3年迁出的,须退还奖励资金。

企业在我县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的,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7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股权投资

按《南陵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办〔20167号)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后补贴

供地项目建成后,给予一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设备)2%的补贴,高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设备)3%的补贴。该补贴政策与股权投资不重复享受。

对经认定的应用数控智能装备的新生产线,按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对一般设备给予3%的补助。

第八条  计税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

对投产后年计税销售收入5年内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且年增幅不低于10%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投产后年计税销售收入5年内达到亿元以上的,且年增幅不低于10%的,每亿元给予2%的奖励。以上奖励,项目投产后第12年最高不超过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第35年不超过50%(其中增值税按“营改增”之前25%标准执行)。若增幅达不到10%,奖励金额减半。

第九条  产品推广补贴

我县企业生产的智能终端产品,纳入县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同时享受南陵县地产品采购政策,同类产品优先采购。为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销售的智能终端产品前100台(套)按销售总价的10%给予产品推广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贷款贴息及担保

经我县认定的优质企业,对在我县投资、生产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70%的财政补贴,补贴期不超过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县中小担保公司按评估值给予厂房最高70%的担保比例,给予手机产业高端智能设备最高75%的担保比例。

第十一条  租赁补贴

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入驻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和研发企业,自企业与县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100%的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对重大产业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招组〔2015 3号文同时废止。政策兑现程序按现有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