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办法》已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文1055字)
南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办法
根据安徽省物价厅、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服务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范围和标准
(一)《通知》中规定减免的范围和标准
1.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配套费。
2.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配套费。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3.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配套费。
4.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征配套费。
(二)工业建设项目减免的范围和标准
县经济开发区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工业项目用房,免征配套费。
(三)其它确需减免的范围和标准
凡不在上述减免范围内,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或需县政府特别政策支持发展等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其确定减免及减免标准报经县政府另行批准确定。
二、减免程序
(一)《通知》中规定减免的范围和标准,减免的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同时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县住建局审核批准。
(二)工业建设项目减免的范围和标准,减免的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填写《审批表》申请减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减免项目审核签附意见后,县住建局批准。
(三)其它确需减免的范围和标准,减免的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减免及减免标准。
三、凡享受过规费减免政策的建筑物,规划变更原使用性质且不符合本办法减免范围和标准的,其改变原使用性质的相应部分,需按照《通知》规定的对应范围和标准补足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四、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办理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减免程序补办减免手续。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