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31
文  号: 政办秘〔2020〕40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8-03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卫健委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23793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

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202040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31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全面两孩政策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和衔接。现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县政府同意,就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修改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保障改善民生的目标任务,完善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相兼容,确保利益导向机制公平公正,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享受年龄从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标。按照《芜湖市卫健委,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并统一全市计生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芜卫人口家妇〔20194号)文件要求,在现有国家、省伤残350//人、死亡450//人的基础上,伤残和死亡标准均再提高100//人,即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扶助金450//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550//人,所需经费由市、县按28比例承担。

 ()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少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承担。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城镇企业职工和无职业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所需经费由县、镇人民政府均担;失独家庭退休一次性补助提高标准,根据芜卫人口家妇〔20194号文件,在原有15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每人3500元,即一次性补助每人5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按28比例承担。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拆迁安置、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六)实行长效节育手术一次性奖励制度。对当年施行上环(皮埋)手术家庭给予300元奖励;对当年施行绝育手术的二孩(含政策内多孩)户,给予1500元奖励,其中对施行绝育手术的二女户给予3000元奖励。

()建立孕前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制度。对符合政策的生育对象在计划怀孕时,免费提供优生健康检查。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政策。在实施城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夫妇参保的,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不少于30元的政府补贴;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2019年起代缴费标准200元,2020年以后政策从上级规定。

(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按照年满80周岁、70周岁、60周岁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的护理补贴。

()完善居民医保代缴政策。在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代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对农村独女领证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夫妇,当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为其代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十一)建立人口健康基金。每年县人口健康专项基金筹资不少于60万元,捐赠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根据省有关规定,以项目运作的方式,对计生困难家庭提供帮扶救助。

(十二)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中,应将基本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核定农村低保待遇时,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等奖励金不计算在家庭收入内。在实行特困户生活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及发放救灾物资时,救助和保障独女家庭、双女绝育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家庭。

三、组织实施

(一)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实施、规范操作,确保落实到位。

(二)各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构建与生育政策相衔接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本《实施意见》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011日起执行,原《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南政〔201347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417号),《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陵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南陵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人口委〔20144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代缴费标准的通知》(政办秘〔201935号)文件同时废止,并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