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陵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政办〔2020〕12号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南陵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南陵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南陵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16〕7号)同时废止。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基金使用效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县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陵集聚。
第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封闭运行、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实施,促进我县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第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10000万元,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其他资金等。
第二章 运作程序和管理
第六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县国资委负责产业投资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报县政府批准。选定县属国有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具体受托运作机构(以下简称为运作机构)。
第七条 运作机构作为产业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负责日常投资运作。负责对拟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落实投资协议签订并具体实施;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研究提出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方案;定期向县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投资运作程序。产业投资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运作程序包括:项目初选、尽职调查、项目审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退出。
(一)项目初选。县招商部门、经济开发区推荐新引进入驻企业,县科技局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企业,会同县相关部门对产业投资基金拟投资的目标企业进行初选,形成初选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二)尽职调查。运作机构负责对初选通过的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专家进行调查论证,形成投资建议书、实施方案等。
(三)项目审查。项目尽职调查完成后,运作机构根据具体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县相关部门或专家召开项目审查会议,对投资建议书、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
(四)投资决策。对项目审查会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提交县国资委对审查意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形成评审结果。
(五)投资实施。经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批准投资的目标项目,由运作机构与目标企业或自然人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履行运作机构的工作职责。
(六)投资退出。运作机构根据协议履约等实际情况,制定投资退出方案,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目标企业以及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在南陵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不控股目标企业;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三)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本县。
(四)产业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的投资合同需明确约定,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以下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1. 从事与其营业执照上规定业务无关的经营、交易活动为非经营活动,即资金用于非经营性支出、偿还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债务或者任何金融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事项;
2. 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
3. 公司非经营需要对外借款、对外担保;
4. 单笔购买、处置重大资产;
5. 经营注册地迁出县域范围;
6. 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薪酬制度。
(五)产业投资基金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闲置资金可用于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产业投资基金及获得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的目标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房地产产业以及其他限制类行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六)获得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的目标企业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定向增发股票时,产业投资基金有优先定增权。目标企业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前后,基金投资、定向增发形成的股权不得用于奖励。
第十条 经县国资委批准,产业投资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投资运作方式。直接投资是指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15%。
(二)跟进投资运作方式。跟进投资是指对社会资本选定投资的目标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需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产业投资基金在确认社会资本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2. 产业投资基金按不超过被跟进社会资本投资规模比例的1:1跟进投资,投资价格、现金出资比例与被跟进社会资本的投资价格、现金出资比例相同。
3. 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三)阶段参股运作方式。产业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投资企业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进行投资,主要吸引和支持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我县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1. 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50%,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 产业投资基金阶段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在南陵县登记注册的目标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产业投资基金参股额的2倍;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 产业投资基金阶段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股权投资企业。
第四章 产业投资基金退出
第十一条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可通过被投资企业首发上市或并购、“新三板”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及诉诸于司法途径等方式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存续期满未能退出,原则上按约定进行清算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项目投资退出资金可进行再投资。
第十二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产业投资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转让所持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县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县国资委批准,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可以按约定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十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投资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运作机构须事先合同约定产业投资基金的优先清偿权,目标企业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分配首先清偿产业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南陵县产业投资基金允许存在正常投资亏损,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为有效弥补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内部风险补偿机制,以单个投资项目为单位,退出实现盈利的,按投资收益的5%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余额超注册资本金规模15%时可不再计提;如投资项目发生亏损,以投资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财政部门建立外部风险补偿机制,对产业投资基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补偿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投资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产业投资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并按季向县国资委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运作机构对所投资的目标企业可派遣相关人员,对项目实施及企业运营情况实行监管,防范风险。委派人员相关费用由运作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运作机构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县国资委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被投资目标企业的产业投资基金使用情况应接受投资双方共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中,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产业投资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方式的重要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陵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陵县创业投资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县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服务全县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以县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县物流装备制造首位产业及其他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首期规模5000万元,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条 南陵县创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封闭运行、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实施,促进我县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第四条 南陵县创业投资基金应依法依规开展资金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投资者人数等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其他资金等。
第二章 运作程序和管理
第六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县国资委负责创业投资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报县政府批准。选定县属国有企业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受托运作机构(以下简称为运作机构)。
第七条 运作机构作为创业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负责日常投资运作。负责对拟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落实投资协议签订并具体实施;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研究提出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方案;定期向县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投资运作程序。创业投资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运作程序包括:项目初选、尽职调查、项目审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退出。
(一)项目初选。县招商部门、经济开发区推荐新引进入驻企业,县科技局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企业,会同县相关部门对创业投资基金拟投资的目标企业进行初选,形成初选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二)尽职调查。运作机构负责对初选通过的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专家进行调查论证,形成投资建议书、实施方案等。
(三)项目审查。项目尽职调查完成后,运作机构根据具体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县相关部门或专家召开项目审查会议,对投资建议书、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
(四)投资决策。对项目审查会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提交县国资委对审查意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形成评审结果。
(五)投资实施。经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批准投资的目标项目,由运作机构与目标企业或自然人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履行运作机构的工作职责。
(六)投资退出。运作机构根据协议履约等实际情况,制定投资退出方案,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目标企业以及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在南陵县依法登记注册不超过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创业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三)创业投资基金应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子基金出资限额、股权占比。创业投资基金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出资不得超过10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及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对单个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不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不控股目标企业。母、子基金原则上只能投资南陵县内企业项目。
(四)创业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的投资合同需明确约定,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以下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1. 从事与其营业执照上规定业务无关的经营、交易活动为非经营活动,即资金用于非经营性支出、偿还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债务或者任何金融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事项;
2. 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
3. 公司非经营需要对外借款、对外担保;
4. 单笔购买、处置重大资产;
5. 经营注册地迁出县域范围;
6. 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薪酬制度。
(五)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闲置资金可用于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产业投资基金及获得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的目标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房地产产业以及其他限制类行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六)获得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目标企业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定向增发股票时,创业投资基金及产业投资基金有优先定增权。目标企业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基金定向增发形成的股权不得用于奖励。
第十条 经县国资委批准,创业投资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投资运作方式。直接投资是指创业投资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
(二)跟进投资运作方式。跟进投资是指对社会资本选定投资的目标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需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创业投资基金在确认社会资本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2. 创业投资基金按不超过被跟进社会资本投资规模比例的1:1跟进投资,投资价格、现金出资比例与被跟进社会资本的投资价格、现金出资比例相同。
3. 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三)阶段参股运作方式。创业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投资企业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进行投资,主要吸引和支持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我县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1. 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 创业投资基金阶段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在南陵县登记注册的目标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创业投资基金参股额的2倍;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 创业投资基金阶段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股权投资企业。
第四章 创业投资基金退出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可通过被投资企业首发上市或并购、“新三板”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及诉诸于司法途径等方式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存续期满未能退出,原则上按约定进行清算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项目投资退出资金可进行再投资。
基金项目投资后,企业5年内成功首发上市的,南陵县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时取得投资收益的100%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每往后推迟1年首发上市的,奖励减少20%,10年以后首发上市不奖励。核心管理团队主要包括董事会、监管会、高管及核心技术骨干等,具体人员由企业自行认定。企业享受奖励政策后 5 年内迁出我县的,由所在镇、开发区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基金转让所持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县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县国资委批准,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可以按约定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创业投资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创业投资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运作机构须事先合同约定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先清偿权,目标企业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分配首先清偿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南陵县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设立30%投资损失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为有效弥补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创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内部风险补偿机制,以单个投资项目为单位,退出实现盈利的,按投资收益的5%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余额超注册资本金规模15%时可不再计提;如投资项目发生亏损,以投资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财政部门建立外部风险补偿机制,对创业投资基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补偿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投资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南陵县创业投资基金应设立单独资金账户实施专户管理,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的子基金应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依法依规选定托管银行,子基金所有现金流转通过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第三方托管账户进行。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并按季向县国资委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运作机构对所投资的目标企业可派遣相关人员,对项目实施及企业运营情况实行监管,防范风险。委派人员相关费用由运作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运作机构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县国资委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被投资目标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使用情况应接受投资双方共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创业投资基金运作中,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创业投资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方式的重要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陵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陵县天使投资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县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服务全县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使投资基金,是指以县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对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和在校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对接“双创”发展战略,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团队来陵创办企业;对接全县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孵化器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对接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支持基地内小微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的非盈利性投资基金。
首期规模3000万元,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条 南陵县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封闭运行、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实施,促进我县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第四条 南陵县天使投资基金应依法依规开展资金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投资者人数等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其他资金等。
第二章 运作程序和管理
第六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县国资委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报县政府批准。选定县属国有企业作为天使投资基金的具体受托运作机构(以下简称为运作机构)。
第七条 运作机构作为天使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负责日常投资运作。负责对拟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落实投资协议签订并具体实施;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研究提出天使投资基金退出方案;定期向县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投资运作程序。天使投资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运作程序包括:项目初选、尽职调查、项目审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退出。
(一)项目初选。县招商部门、经济开发区推荐新引进入驻企业,县科技局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企业,会同县相关部门对天使投资基金拟投资的目标项目进行初选,形成初选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二)尽职调查。运作机构负责对初选通过的目标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专家进行调查论证,形成投资建议书、实施方案等。
(三)项目审查。项目尽职调查完成后,运作机构根据具体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县相关部门或专家召开项目审查会议,对投资建议书、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
(四)投资决策。对项目审查会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提交县国资委对审查意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形成评审结果。
(五)投资实施。经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批准投资的目标项目,由运作机构与目标企业或自然人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履行运作机构的工作职责。
(六)投资退出。运作机构根据协议履约等实际情况,制定投资退出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的目标企业以及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在南陵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天使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三)天使投资基金应合理控制项目投资限额、股权占比。天使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30%,原则上不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不控股目标企业,原则上只能投资南陵县内企业项目。
天使投资基金中设置单项不超过100万元的孵化基金,对审核通过的目标企业先行进行孵化基金投资,后续天使投资基金可跟进投资,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同天使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孵化基金原则上仅用于目标企业购置固定资产。
(四)天使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的投资合同需明确约定,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以下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1. 从事与其营业执照上规定业务无关的经营、交易活动为非经营活动,即资金用于非经营性支出、偿还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债务或者任何金融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事项;
2. 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
3. 公司非经营需要对外借款、对外担保;
4. 单笔购买、处置重大资产;
5. 经营注册地迁出县域范围;
6. 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薪酬制度。
(五)天使投资基金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闲置资金可用于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天使投资基金及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的目标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房地产产业以及其他限制类行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六)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的目标企业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定向增发股票时,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产业投资基金有优先定增权。目标企业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基金定向增发形成的股权不得用于奖励。
第十条 经县国资委批准,天使投资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企业。
(一)直接投资运作方式。直接投资是指天使投资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直接投资需遵循以下原则:
1. 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50%;
2. 其它投资股东的现金出资比例,不得少于天使投资基金出资额的50%;
3. 直接投资的资金与其他投资人同比例、同时到位。
(二)跟进投资运作方式。跟进投资是指对社会资本选定投资的目标企业,天使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需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天使投资基金在确认社会资本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2. 天使投资基金按不超过被跟进社会资本投资规模比例的1:1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社会资本的投资价格相同。被跟进社会资本的现金出资比例不得少于天使投资基金出资额的50%。
第四章 天使投资基金退出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可通过被投资企业首发上市或并购、“新三板”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及诉诸于司法途径等方式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存续期满未能退出,原则上按约定进行清算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天使投资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项目投资退出资金可进行再投资。
天使投资基金中的孵化基金项目投资后,企业2年内达规模以上企业的,孵化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的100%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年内没有达规模以上企业的,孵化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按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天使投资基金项目投资后,企业5年内成功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南陵县天使投资基金退出时基金持有股权的50%和投资收益的100%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每往后推迟1年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分别减少10%和20%,直到持股期限结束。
核心管理团队主要包括董事会、监管会、高管及核心技术骨干等,具体人员由企业自行认定。企业享受奖励政策后 5 年内迁出我县的,由所在镇、开发区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及股权。
第十二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天使投资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转让所持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县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县国资委批准,天使投资基金所持股权可以按约定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天使投资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天使投资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运作机构须事先合同约定天使投资基金的优先清偿权,目标企业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分配首先清偿天使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南陵县天使投资基金允许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设立50%投资损失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为有效弥补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天使投资基金应建立内部风险补偿机制,以单个投资项目为单位,退出实现盈利的,按投资收益的5%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余额超注册资本金规模15%时可不再计提;如投资项目发生亏损,以投资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财政部门建立外部风险补偿机制,对天使投资基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补偿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投资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南陵县天使投资基金应设立单独资金账户实施专户管理,依法依规选定托管银行,所有现金流转通过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第三方托管账户进行。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天使投资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并按季向县国资委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运作机构对所投资的目标企业可派遣相关人员,对项目实施及企业运营情况实行监管,防范风险。委派人员相关费用由运作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运作机构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县国资委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被投资目标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使用情况应接受投资双方共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天使投资基金运作中,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天使投资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天使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方式的重要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