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09:02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11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办法》已经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8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做实项目前期,强化项目谋划储备,形成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发展、梯次推进的良性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具体数额根据当年项目情况统筹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费,主要指聘请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支撑性报告(环评、安评、洪评、水保等)的委托编制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其他费用另行安排。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先申报、后启动的方式确定。每年10月上旬,各单位将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和下年度拟开工的项目梳理后,报县发改委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前期工作进度安排、预计所需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实施的难点及问题等。县发改委根据项目收集整理情况,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综合平衡后提出下年度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后,通知相关单位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需紧急启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经县发改委审核后,报请县政府“一事一议”。

第五条 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项目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要求,确定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并签订规范化的委托合同。项目文本完成后,应及时报经相关部门审批。

为加快项目建设,简化报批程序,估算投资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不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6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需编制项目建议书;估算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除项目建议书外还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拨付程序如下:项目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向县发改委提出工作费拨付申请,并提交前期工作费报账申请书、委托合同、项目文本(附资质)、相关票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县发改委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将预算指标调剂到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

第七条 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原则上2个月内完成。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调整为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

 前期工作费的财务处理及结算办法:

(一)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已支付的前期费从项目投资预算中扣减。

当年未启动前期工作或前期工作未完成的建设项目,第二年需重新申报,申报材料中要说明前期工作滞后的原因。对因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影响项目建设的,由县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有关单位应规范使用工作经费。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前期工作费的,经查实后收回工作经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已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按原定计划序时推进,与本办法双轨并行。新立项项目按此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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