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6-23
文  号: 政办秘〔2021〕34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6-2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卫健委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23793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陵县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办秘〔202134

 

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陵县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21522日县人民政府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3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妥善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筑牢医疗卫生体系“网底”,促进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安徽省卫健委《关于全省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通报》(皖卫基层秘〔2020209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芜湖市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推进方案》(芜政〔2015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在本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的,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村医。

村卫生室在岗村医是指在村(居)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具有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参保方式

1.本实施办法印发之前已参保村医和印发之后参保的村医一律按照以单位为主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以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参保主体的,参保人员名单及其所需参保资料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经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审定后,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申报办理,统一核算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新聘村医从任职当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岗村医人员变动时,按程序办理增减手续。

三、缴费标准及经费来源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2.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结算单位,按月为参保对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据实统一结算,拨付至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衔接

1.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按政策规定计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2.村医正常离岗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享受政府补助政策,缴费年限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计算。

3.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逐年延续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期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岗村医延续缴费期间,因工作需要并经县卫生健康委批准返聘的,其缴费可以继续享受补助政策。

4.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依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后,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可同时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相关政策。

5.本实施意见印发前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在岗村医,自文件印发之日次月起调整为单位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待遇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计算。

6.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在岗村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依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转移衔接。

7.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在岗村医,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理退费手续。

五、工作要求

建立村医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是提高村医待遇和退出后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事关基层医改和村医队伍的稳定。县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村医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