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1〕37号)要求,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10元/月提高到742元/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923元/月提高到965元/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150元/月提高到200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作调整,仍为100元/月。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由572元/人/月调整为643元/人/月。
新标准从2021年7月起开始执行。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