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12
文  号: 政办秘〔2021〕61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16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20960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政办秘〔202161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11119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2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合理安排,严格控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规模,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二章  入市范围、条件

第六条  对依法取得并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条件,可直接就地入市。现状为非建设用地的,须依法办理转用手续。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用途管制等相关要求,并已完成村庄规划编制;

(二)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入市主体、方式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 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

人资格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四章   入市程序

第十条   民主决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入市地块、入市动议、委托等事项,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申请入市。

第十一条  规划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当编制片区综合开发规划并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入市主体应当向宗地所在镇人民政府递交入市申请。入市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入市土地界址、面积、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及拟供地项目相关情况。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附片区综合开发规划,一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县发改委提出产业准入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其他部门根据政策要求,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土地所有权人和实施主体根据南陵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组织开展入市地块的价格评估。土地所有权人和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出让、出租起始价和底价。

第十三条  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入市地块出让、出租等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入市书面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方案审查。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将土地所有权证、出让出租方案、入市书面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方案审查无误或修改完善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开交易。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在土地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布宗地的基本情况和交易时间、地点等信息。具体交易流程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入市宗地信息、成交价格、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政府信息平台等,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七条  办理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抵押、转让、收回

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抵押。已依法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使用权,受让(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价款(租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或建设需要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照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征收人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等公益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将入市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第七章  开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出让、出租合同或确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出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建设或造成闲置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理或收回。

第二十九条   严格用途管制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的,经土地所有权人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批准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向集体经济组织补缴土地价款,集体经济组织向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

第三十条   加强开发利用监管。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机制,通过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发利用申报、供后动态巡查、信用监管等措施,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程联合监管机制。未履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使用土地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已履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的,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所有权人牵头落实合同监管职责,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对合同约定事项实施监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统筹推进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培训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入市工作。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乡村振兴局、人行南陵支行等县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20221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和新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