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3-01
文  号: 政办秘〔2022〕5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3-04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县教育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39601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陵县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

补贴办法的通知

政办秘〔20225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南陵县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规范校车服务行为,加强校车运营财政补贴管理,促进校车企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建立校车运营成本核算标准,合理界定校车运营成本,科学测算、审核和评价校车公司的经营状况,促进校车企业实施成本合理控制、规范运营收入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县政府规定批复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四条 规制核定的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反映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成本规制及收入核定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校车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渐进实施原则。成本规制及收入核定应当随着校车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

第五条 规制组织结构及职责

(一)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校车服务安全运营管理考核;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校车企业进行成本规制,确定用于规制的成本指标,并设定标准值。负责按学年委托审计机构对校车企业收支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并按成本指标标准值核算标准成本;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加强对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内部审计监督。

(二)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会同县教育局确定成本规制指标,并设定标准值。根据校车企业每学年收支运行情况及标准成本,提出财政补贴建议额度,报县政府审定。

(三)县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县审计局加强对县教育局内部审计监督与指导;在开展教育系统审计时,将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章 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

第六条 校车合理成本,即校车规制成本,等于经成本控制指标标准值或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各项成本之和,具体由车辆费用和配套费用及管理办公费用构成。

(一)车辆费用

1.人工成本。从事校车运营业务的驾驶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驾驶员社会保障费、随车照管人员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险。

2.燃油费。为校车运营所发生的燃油消耗,与校车运营无关的不得计入,燃料费应按照不同的车型分类统计,具体的分类方法参照企业的车辆配置和经营管理情况综合考虑。

3.折旧与摊销。直接用于校车运营车辆的折旧与摊销。

4.保险费:校车运营车辆实际发生的保险支出,包括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险、车损险。

5.保修材料费:为校车运营车辆维修保养发生的材料及工时费支出,主要包括车辆油辅材料(机油、齿轮油、轮胎、电瓶、黄油、三滤)。

6.车船使用税:为依法登记的车辆,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7.年审费用:包括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排气污染检测费和服务费。

(二)配套费用及管理办公费用

1.管理人员工资:直接或间接从事校车运营业务管理的人员工资。

2.管理人员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

3.智能管理费:为校车运营安全购置的监控设备、GPS设备、学生乘车记录设备,以六年使用期分摊。

4.系统流量费:包括系统流量及维护费,系统平台使用费。

5.办公(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租赁费,业务费,培训费,水电费,办公费等。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租赁费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使用的,不纳入本次成本规制范围。

6.其他费用:包括校车保洁用品、车用药品、驾驶员工作服等。

第七条 成本控制指标是体现校车企业成本效率水平的比例或系数。校车运营成本规制中采用的控制指标包括:

(一)人工成本的控制指标为人车比,人均工资,社会保险费计提比例。

(二)燃料费的控制指标为不同车型的百公里燃料消耗量。

(三)折旧与摊销的合理金额应综合考虑合理的资产范围、资产价值以及适当的折旧、摊销方法核定。

(四)保修材料费的控制指标为不同修理类别的百公里修理材料耗费。

(五)办公(管理)费用的控制指标为办公(管理)费用(不含人工成本)占校车运营总成本比例。

第八条 指标标准值及设定。标准值指具体的成本控制指标应当达到的合理额度或合理范围,标准值设定可以择优选择以下方法:

纵向比较法。参照受规制企业的历史运营水平设定标准值。在无法实现有效横向比较的情况下使用纵向比较法。 纵向比较法应同时考虑适当的效率激励因素以及由于有关价格指数变化导致的成本波动。

第九条 成本费用项合理额度的核定可以择优选择以下方法:

上限法。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即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发生值。

 

第三章 成本规制指标设定

第十条 成本指标的具体计算、指标标准值的设定、各项成本的核定依照本章规定具体操作。考虑校车企业现状,标准值采取纵向比较法为主,横向比较法、直接规定合理成本的标准取值为辅进行综合设定。

第十一条 车辆费用控制数

1.人工成本指标

1)驾驶员人车比=年实际使用车辆*1.05A1驾照平均工资水平=应配备驾驶员人数*39000/年,其中:工作9个月每人每月工资3500元,寒暑假3个月每人每月2500元;A2驾照平均工资水平=应配备驾驶员人数*36300/年,其中:工作9个月每人每月工资3200元,寒暑假3个月每人每月2500元。工龄满2年,从第三年开始每人每月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据实结算。

2)随车照管人员人车比=实际使用车辆*1.01,平均工资水平=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人数*14370/年,其中:工作9个月每人每月工资1430元(为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寒暑假3个月每人每月500元;工龄满2年,从第三年开始每人每月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据实结算。

3)驾驶员“五险 ”,以2022年全省最低缴费基数3429.11元,按规定比例缴纳;若有调整,据实结算

4)随车照管人员意外伤害险,按每人100万元保额,据实结算。

2.百公里燃料消耗量

燃料标准值根据抽样单公里实际油耗数量,确定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为16升,按年实际运营公里数(包含车辆加油、修车、年审、空驶等附加公里)、油价,据实结算。

3.折旧与摊销: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六款“专用校车使用年限15年”,设定车辆折旧年限为8年。

4.保险费:包括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人、承运人险保额80万元/人,车损险保额每辆车不少于20万元,据实结算。

5.保修材料费:百公里维护维修费设定标准值上限为40元,低于40元的,据实结算。

6.车船使用税,按国家规定标准,据实结算。

7.年审费用,按公安、交通的车辆年审费用,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配套费用及管理办公费用控制数

1.管理人员工资:按人车比=10:1配备(每10辆车配备1人,不足10辆,按10辆车计算人员),经理年薪不超过6万元,其他管理人员年薪不高于4.5万元。

2.管理人员保险费:以2022年全省最低缴费基数3429.11元,按规定比例缴纳;若有调整,据实结算。

3.智能管理费:购置的监控设备、GPS设备、学生乘车记录设备等,按实际投入运行校车辆数上限为*3300/辆,以六年使用期分摊。低于3300/辆的,据实结算。

4.系统流量费:系统流量及维护费,系统平台使用费等,按实际投入运行校车辆数上限为*1200/辆,低于1200/辆的,据实结算。

5.办公(管理)费用:按实际投入运行校车辆数*3500/辆,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租赁费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使用的,不纳入本次成本规制范围。

6.其他费用:包括校车保洁用品、车用药品、驾驶员工作服等500/辆。

第四章 收入核定

第十三条 校车运营企业规制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各中小学、幼儿园乘车的学生幼儿家长缴纳的乘车费用。学生幼儿乘车费用校车收费标准为800//学期,公交车为500//学期。

2.营业外收支净额,包括校车运营考核奖励、固定资产清理等各项收支和支出。

第十四条 收入核定确定

1.主营业务收入根据财务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

2.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财务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

3.校车公司后续每年乘车学生总收入以2021年乘车学生总收入(481.79万元)为标准,若有减少,仍按2021年学生乘车收入总数规制成本,有超过的,据实计算学生总收入。

 

第五章 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校车运营公司从事接送学生上放学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校车,公交公司在过渡期内从事接送学生上放学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校车和专用公交车。

第十六条 补贴数额。县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一学年校车企业收支运行情况及标准成本进行审计。会同县财政局对校车审计的盈亏保本点进行确认,提出补贴建议额度,报县政府审定后,列入县教育局部门预算。

县教育局根据校车企业上一学年校车企业收支运行情况及标准成本核算出每位学生补助金额,并按校车在各镇接送学生的人数分镇核算补贴金额,县、镇按11承担。

 安徽省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客运公司公交车过渡期内接送学生补助仍执行原标准,每位学生每年补贴400元,县、镇按11承担。

县、镇财政每年5月、11月按照学生数分两次预拨校车运营财政补贴资金,学年终了后,按经审定后的财政补贴额度和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考核奖励。校车运营企业按实际投入校车数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给予8%收益作为考核奖励设“安全优质服务运营奖”,南陵客运公司所采用正规校车按投入车辆数(参照校车公司)的百分比同等享受校车运行“安全优质服务运营奖”;南陵客运公司过渡期中公交车接送学生设10万元“安全优质服务运营奖”,具体考核按《南陵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附后)考核发放。校车“安全优质服务运营奖”奖励金额县、镇按1:1承担,公交车“安全优质服务运营奖”10万元由县财政承担。

 

第六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应在校车每学年秋季学期结束后30日内启动校车运营成本规制、收支核算及财政补贴结算工作。校车企业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按本办法要求填制“成本规制信息表”,对表中的每项信息说明对应的数据来源,并对报送的相关数据准确性负责。校车企业收支运营核算工作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的,可以顺延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县教育局、财政局应及时确认校车企业收支运营成本及标准成本。县教育局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校车企业。校车企业实际成本水平高于核定的标准成本,或实际收入低于核定的合理收入的,校车企业有权陈述相关理由,并提出支撑材料,经核实后,可作为政策修订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省、市文件关于学生接送要求,请安徽省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客运公司加大投入,购买专用校车接送学生。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自购校车由各镇确定过渡期,各镇加强对幼儿园自购校车的日常管理。过渡期中各镇要督促承担本镇学生接送的校车公司或公交公司及时收购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自购校车,幼儿园学生由运行公司统一组织接送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车接送线路开通由各镇校车办负责审核,凡车辆上座率不足40%的线路,原则上该线路不予开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31日起实施,暂定一年半(202231日至2023831)。前期凡与本办法有不同的,以执行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校车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