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秘〔2021〕65号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土地储备。
第四条 县规土委会是研究处理土地收储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土地收储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土地收储中心)行使土地储备机构职能,具体负责本县土地储备的实施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涉及纳入储备土地的前期调查工作(包括拟收储土地的使用情况、土地登记使用权人意见、收储合同谈判、收储补偿标准等,负责收储土地达到再次开发建设条件),负责本辖区内已收储土地的看护管理、信访稳定等工作。
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收储资金保障、计划制定、审计和补偿、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县土地收储中心应当根据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住建、征收办等相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县规土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七条 县土地收储中心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与实施程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范围有以下几种: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2.因实施城区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纳入储备的办理程序:县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向县征收办发出收储要求,县征收办根据年度征收计划,向地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在土地补偿、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清表、杆线迁移等征收工作完成后,形成“净地”交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范围有以下几种:
1.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2.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3.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
4.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纳入储备的办理程序:土地出让年限届满而收回的国有土地、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由用地单位履行好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后向县政府申请退还土地,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移交给县土地收储中心;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收购的土地纳入储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2.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察、核对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评估测算拟订土地收购方案,经县规土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3.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县土地收储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县土地收储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纳入储备,因土地使用权人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土地的或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按申报价格依法优先收购。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优先纳入储备范围,由所在地镇政府和县征收办完成各项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各类杆线迁移,形成“净地”后交由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
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
第九条 县土地收储中心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条 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予以土地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登记主体为县土地收储中心,使用权类型注记为城镇储备土地,权属资料为收储土地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县土地收储中心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县土地收储中心可依法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出租、抵押或临时使用。设定抵押权的储备土地安排临时利用,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影响后期土地供应。
第十三条 为便于管护,按照收储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由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纳入储备的土地明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实施供应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土地收储中心申请,依据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县住建等部门和土地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具体的供应方式由县规土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给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开发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县财政从其他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经县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收储的其他资金;
(四)储备土地融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收支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储备土地供应后,县财政应当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给县土地收储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陵县经营性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暂行办法》(南政〔200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