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4-16
文  号: 政办〔2022〕13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4-20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自规局 > 矿产和地质环境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20787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和整合重组奖励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陵县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和整合重组奖励

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213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南陵县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和整合重组奖励补助实施办法》已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6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和整合重组奖励

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陵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安〔20212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秘〔202150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21号)和《南陵县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陵县非煤矿山重点县工作专班方案的通知》(重点县领导小组20221号)件精神,推进全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文件中按期完成关闭、整合的矿山和闭库销号的尾矿库以及主动申请关闭的整治矿山。拟设牛头山玄武岩矿、坐山-天井荡白云岩矿涉及矿山处置的,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关闭矿山

1.按计划关闭的南陵县工山镇新岭石灰石厂,南陵县霄锋矿业有限公司,南陵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等露天开采矿山。由县非煤矿山重点县工作政策法规专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结合以往政策性关闭矿山工作方案,拟定矿山关闭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定后实施。

2.主动申请并按期、按标准落实关闭工作地下开采矿山。

铜矿、铁矿、硫铁矿、铅锌矿等金属矿山,剩余储量小于9万吨(含9万吨)的,每矿奖励50万元;剩余储量大于9万吨、小于20万吨(含20万吨)的,每矿奖励70万元;大于20万吨的,每矿奖励100万元。

矿山办公用房工人宿舍等建筑物、附属物和机械设备、配套设施等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现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上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工业场地所占土地给与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

矿山相关设备、设施给与一次性拆除、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每矿10万元。

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第一条之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由县政府承担。

3.关闭矿山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申请注销相关证照。

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采掘、破碎、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移交现场剩余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切物品。

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整合矿山

1.按期完成整合的矿山,每减少一个采矿权奖励30万元。

2.整合矿山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确定整合主体,制定整合方案,提出整合后矿区范围。

上报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完成相关部门资料审批后,向发证机关申领新的采矿许可证。

拆除非整合主体矿山供电、供水、通风、提升、采掘、破碎、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封堵填实矿井井筒,消除隐患,平整工业场地,树立明显警示标志,设置围栏栅栏。

(三)尾矿库

1.按期完成闭库销号的尾矿库,每个尾矿库奖励30万元。

2.尾矿库闭库销号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①县相关部门和属地镇专家审查通过闭库销号项目设计方案。

②企业闭库销号项目施工方案。

③企业闭库销号竣工验收资料及专家论证意见。

④企业闭库销号验收申请。

⑤针对县相关部门复核验收过程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资料。

第四条 县财政设立非煤矿山关闭奖励专项资金,用于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所需奖励和业务保障;专项资金由县非煤矿山重点县工作协调推进专班(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申报预算。资金来源为采矿权、探矿权权益金县级分成部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矿山企业向非煤矿山县非煤矿山重点县工作整合关闭专班(县经信局牵头)提出奖励申请。

(二)核定:

1.申请矿山剩余储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

2.申请矿山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和占地面积由属地镇负责核定。

3.非煤矿山重点县工作整合关闭专班复核后确定关闭淘汰企业奖励标准和奖励数额。由属地镇和矿山签订《矿山关闭协议》。

(三)验收

非煤矿山重点县工作整合关闭专班会同相关单位和属地镇对照相关工作要求组织验收。

(四)拨付:根据核定与验收情况,报经非煤矿山重点工作协调推进专班,直接拨付给申请矿山

第六条 下列矿山不得获得奖励和补助:

(一)本办法第一条引用的文件中整治工作未实施或未通过验收被责令强行关闭的;

(二)本办法第一条引用的文件中整合项目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未能按期领取新的采矿许可证的;

(三)涉及非法开采的;

(四)不符合延续条件,已经被发证机关纳入公告注销采矿权的;

(五)采矿权被抵押、查封、冻结的;

(六)其它规定不能享受奖励补助的。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非煤矿山重点县工作政策法规专班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