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解读:南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4 17:37信息来源: 南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编辑:吕公明 字体:【  

一、制定《南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随着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断规范和深入,原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自2021年4月1起,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公布施行后,我县亟待出台一个指导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以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暂行办法》是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个综合性规范性文件,促进了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如何界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包含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货币形式的资产)。

三、各部门职责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起草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标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县机关事务局主要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各部门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按时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

四、在资产的预算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原则。《暂行办法》就资产的预算管理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关于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办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资产需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待预算批复后,可配置相应的资产,同时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另行制订。二是关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形成的收入和资产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镇级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各镇财政收入统计,据实结算。

五、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及资产处置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1.《暂行办法》第四章就资产的基础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规定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分别设置资产实物管理与账务管理岗位,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要建立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制。五是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六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会议演播室等国有资产在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共享共用。

2.《暂行办法》第五章共七条就资产的处置范围、处置方式、申报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及处置收益上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无偿调拨(划转)的审批需提供申请文件、资产调拨清单及调入单位接收意见材料、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等材料。资产在主管单位内部上下级或所属机构之间调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资产在县镇两级或县本级不同主管单位之间调拨的,报县财政局审批。因其他原因如上下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而发生的资产划转,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拨。

(2)对外捐赠的审批需提供申请文件、资产捐赠清单及受赠单位接收捐赠意见、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账面原值单价10万元及以下的,报县财政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3)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审批需提供申请文件、资产处置清单、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或置换协议,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供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有关决议文件和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资产清单等材料。账面原值单价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股权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县政府批准。

(4)报废、报损的审批需提供申请文件、资产处置清单、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资产报废鉴定材料或意见书等。账面原值单价10万元及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局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后进行公开处置。

(5)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由单位查清事实,经单位党委(组)集体决策同意,作为盘损,核销账务。同时建立核销台账,独立归档,永久保存,实行账销案存。账面价值10万元及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局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六、在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方面有哪些规定。

《暂行办法》第六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出租还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租赁价格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租。

七、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县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二是明确政府层级监督。县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的监管要求,并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强化财政监督。县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四是落实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县审计局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是完善行业监督。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此外,还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八、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1.《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就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种行为分别是:

(1)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2)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3)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4)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5)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6)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7)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8)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2.《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就各行政事业单位4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种行为分别是:

(1)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2)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3)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4)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3.《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南陵县财政局

解读人:张敏

联系电话:0553-6823942

电子邮箱:83788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