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南陵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卫健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芜湖市3岁以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入托补助方案》(芜卫人口家妇〔2021〕4号)、《芜湖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短板工作方案》(芜医改组〔2021〕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引导、相关部门支持作用,推动全县托育服务工作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范围、目标及计划
扶持范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扶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扶持目标:根据《芜湖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短板工作方案》(芜医改组〔2021〕4号)文件要求,南陵县到2025年底累计扶持托位数达3214个。
年度扶持计划:2021年扶持托位数控制在753个,2022年扶持新增托位数控制在607个(含拟建公办托位200个),2023-2025年根据上级文件年度任务数确定扶持托位数。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退出管理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托规范、质量较好的托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布局合理。托育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布局科学、合理,具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产权清晰。自有房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场地办园的,租期不低于5年,且出租方的产权合法合规(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
3.资质齐备。托育机构须经县卫健委审批备案通过,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验收(本托育机构的)合格意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证照材料,符合2019年10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规定,手续齐全、有效。
4.规范办园。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定期公开收费(含伙食费)情况。财政补助经费专账管理,无虚假、冒领专项资金行为,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用工制度规范,保育人员与幼儿比合理,各类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工资待遇。
5.收费合规。根据本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12月芜湖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芜人社秘〔2021〕341号)文件规定,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核定普惠托育机构下个年度托大班(连续一个月以上入托)每个幼儿每月收费(含伙食费)不高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托小班、乳儿班收费不限。各普惠性托育机构要购买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需将定价报县卫健委备案,确保各项收费合规、合理、有据,同时须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
(二)认定程序
1.机构申请。具备条件的托育机构每年10月底前(首次除外)向县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审核。县卫健委牵头组织县发改、住建、市场监管、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和消防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定托位数(托位数=托育机构建筑面积/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指标),每年认定普惠托育机构以到县卫健委备案的先后,确认托位控制数,拟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
3.公示公告。对拟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县卫健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发文认定。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托育机构,县卫健委与托育机构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书,发文认定并授予“南陵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标牌。
(三)退出管理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对不符合普惠性条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责令限时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整改不到位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收回授牌并不再予以政策扶持。
1.擅自分立、合并托育机构的(含托幼一体中托位被占用);
2.擅自改变托育机构名称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照护,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系统备案登记的;
6.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的;
7.保育人员等工作人员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9.其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扶持政策
(一)优惠政策
坚持公益普惠的照护服务发展基本原则,将托育机构纳入照护服务发展整体规划,采取保证合理用地、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托位的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重要依据。登记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
(二)资金扶持政策
1.生均补助
(1)补助标准:对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实际入托(满一个月)补助,标准35元/人/月(幼儿年龄在18个月至36个月),标准60元/人/月(幼儿年龄在18个月内)。
(2)补助方式:每月由各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当月实际入托情况,在一个月内由卫健委联合妇计、疾控等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核定当月实际入托数,每半年兑现一次补助。生均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膳食营养费用补助和购买公众责任险。
2.建设投资补助
租赁场地申办普惠托育机构的给予租房补贴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利用自有房产申办普惠托育机构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租房补贴:参照《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四种托位规模对应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指标,按托育机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少于或超出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的不予补助。
补助方式:租房补贴标准一次认定,从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第一年起开始补贴,补贴二年。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按普惠托育机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上门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房屋、设备、软件、图书、家具、用具等)30%标准补助;普惠托育机构需提供相关票据和合同,不能提供的,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认定,再经县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共同确认。
补助方式:普惠托育机构从认定第一年起兑现,按8:2比例分二年兑现奖补资金,第三年组织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收回奖补资金)。
上述建设投资补助,对4个班及以上规模(上限不超过10个班)补助总额控制在每个托位不超过0.5万元,对2-3个班规模补助总额控制在每个托位不超过0.3万元。普惠托育机构须规范连续运营三年。同一场所不重复享受。
3.培优补助
(1)补助标准:为培育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多元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对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开展督查评估,将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定为优质、良好、一般三类,依据托育机构评定结果给予补助。
(2)补助方式:托育机构评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县卫健委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上述三项补助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同一类别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列入县卫健委部门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为成员,定期研究和统筹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分布、认定、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普惠性托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镇、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托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提升普惠性托育机构质量。由县卫健委牵头,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力促托育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督导评估机制,通过常规性、针对性等督查方式,有效监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办园方向、办园行为、办园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督促其上类别、提质量。
(四)加强安全管理。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安全行为的监管,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加大对托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收费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不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公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退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加强社会监督。县卫健委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方式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监管。申报入托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申报诚信承诺书,承诺连续运营三年及以上。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托育机构从认定起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托育奖补政策,已享受补助资金依法追回,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上级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内容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