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6-21
文  号: 政办〔2021〕6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6-25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自规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23044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16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1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包括占补平衡新增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土地整治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计划下达

第四 申报项目原则和条件:

(一)符合县、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生态、农业、水利、林业、村镇专项规划;

(二)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服务乡村振兴,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以土地复垦整理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地;

(三)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年度耕地保护面积不减少

(四)项目所在镇村干积极性高,项目实施主体明确;

取得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禁止在公益林、生态林、天然林、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七)符合土地整治项目专项申报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县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全县土地整治专项计划,建立全县土地整治项目备库。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后备资源,结合上级当年下达目标任务和县级用地需求,分解各镇年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镇应建立本辖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储备库。计划下达后,各镇应及时上报项目立项材料。占补平衡新增耕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材料包括项目简介和项目现状图等。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

第七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田、水、路、林、村”布局要求,合理确定地块规模和农田水利布局,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第八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开展规划设计工作,县自然资源(林业)会同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经评审合格项目上报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复实施。混合型项目应编制统一的扩大初步设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各镇政府承担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项目法人为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并指导项目实施工作。会同县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确需变更实施方案的,应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竣工资料和资金决算资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初验,并报省、市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第五章 指标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由县政府统一收储统筹使用。

第六章 项目资金和收储标准

第十四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和拨付;专项资金来源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县级分成、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耕地标市级收储和奖励资金等。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指标收储标准。

占补平衡新增耕地项目按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地类和数量进行收储收储标准水田为10万元/亩、旱地为3万元/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按县级使用的指标面积进行收储收储标准为20万元/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按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进行收储收储标准为10万元/亩。

实施水利、交通等项目已完成拆迁地块,综合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指标全部由县级收储,收储标准为4万元/亩。

对采取村庄搬迁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整批次项目每亩投资超过20万元的,镇政府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县级报帐制

三类土地整治项目综合管理费为300/亩,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专项使用,用于项目勘测定界、规划设计、评审、监管、验收以及地籍变更等支出。

第七章 后期管护

第十六条 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新增耕地应明确权属镇、村应及时落实承包人和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维护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 新增耕地严禁非农项目建设占用,严禁发生挖沙、取土、植树、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行为,杜绝弃耕、抛荒现象。

第十八条 实行后期管护经费补助制,标准为2000/,补助到村后期管护经费专项用于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开展、耕地质量提升改造、管护人员误工补助等。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期满二年后,由镇提出申请,经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后期管护经费。

第八章

十九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县政府对镇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鼓励镇制定奖励和激励制度,对参加项目建设的个人的奖励标准,执行县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后期管护专项检查发现管护不到位,责令限期整改。当年整改不合格,在年度收储资金中扣除整改地块整个图斑面积的收储资金,并予以通报;被上级撤销批文,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等部门实施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应将新增耕地纳入实施内容,新增耕地面积计入各镇完成年度任务数。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理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1714号)同时废止。